央廣網北京9月21日消息(記者白宇)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年2月,一則“深圳女子地鐵站口猝死”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註。隨後,死者父母將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月19號,此案在福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方希望此事件能夠引起人們對公共服務機構安全保障更多的思考。而在庭審現場,雙方就“兩被告對於原告女兒梁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今年2月17日上午10點27分,深圳IBM公司女經理梁婭倒在深圳地鐵蛇口線水灣站C出口的臺階上。地鐵工作人員據梁婭倒地約5分鐘後趕到現場,約13分鐘後撥打110報警電話,約19分鐘後撥打120急救電話,約49分鐘後急救人員趕到現場,發現梁婭已死亡。“深圳地鐵集團和深圳市急救中心對於梁婭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成為了庭審中辯論的焦點。家屬認為深圳地鐵集團在梁婭在其服務區域內遇到傷害時,懈怠救助,未對其依法履行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對其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場後違反急救診療常規,沒有採取任何積極搶救措施,即宣佈梁女士死亡,依法應當對梁女士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家屬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連帶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約100萬元。
  死者姐姐梁女士:其實我的妹妹倒地以後,對於地鐵如果它是責任到位的話,它有三次可以救她的機會,但是地鐵都沒有,在30分的時候,它的巡查記錄已經畫了個鉤,這個說明他根本沒有去巡查,是事後做的假,然後它到現場後,19分鐘後才打,這又失去了一次救我妹妹的時間,第三個就是,妹妹倒地以後,他們一再強調不敢觸碰她,所以三次錯失了機會以後,他們第一時間打的是110,為什麼不是120呢?
  被告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梁女士的死亡屬於突發疾病,並非被告的原因導致,地鐵集團作為地鐵運營管理單位,其安保義務有限等,建議原告走工傷程序獲得救濟。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認為,其不是適格被告,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符合相關規定,不存在過錯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對次事件,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銘分析認為:
  劉銘:就公共場所出現的事故,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是不是要承擔責任,這個責任呢,從工傷條件上包括三個,一個你有沒有過錯,有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出現事故你是不是進行了必要的救助措施,第二個呢,是不是造成了損害後果,人的傷亡死亡,第三個,他的這種沒有履行義務,和結果之間是不是有因果關係。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階段。而就約百萬元的賠償金額問題,死者姐姐梁女士表示,希望藉此引起人們對公共服務機構安全保障工作更為深刻的社會思考。
  死者姐姐梁女士:賠償的金額的提出呢,是我們完全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來計算的,賠償金最後都是根據國家的法律來判決的,而且我們家裡人希望這個事情在這個賠償金額上引起公眾的關註,這是在公共場合,如果是發生生命垂危你是救還是不救,我們要把賠償金拿出來做一個“梁亞之星”,就是鼓勵今後,在公共場合對這種垂危生命救助的人士,同時我們要喚醒全民,要認識到,生命的垂危是需要公共的服務機構第一時間進行施救的安保的責任。  (原標題:深圳女白領地鐵站口猝死案開庭 家屬索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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